在全球化投资浪潮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目光投向境外股票市场,期望通过多元布局来获取更为丰厚的收益。然而,境外投资涉及诸多复杂因素,其中境外买卖股票收入的纳税问题,不仅关乎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更是他们在投资决策时必须谨慎考量的关键要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税收居民需就其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020 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进一步明确,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这清晰表明,我国实行全球征税制度,居民个人有主动申报境外所得纳税的义务。
从具体规定来看,个人股票交易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范畴。按照规定,应适用 20% 的税率按次征收。不过,存在一个特殊情况,即个人在境内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在境外直接进行股票交易所得,并无免税规定,需在取得所得的次年申报纳税。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指出,对境外直接进行股票交易所得征税,是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做法 。
股票交易具有交易频次高、价格波动大的特点,这使得计税面临一定挑战。如果按每笔交易计税且不允许抵扣亏损,不仅税负较重,计算难度也极大。为实现更为合理的征收,我国税务部门在征管实践中,允许纳税人按照纳税年度对境外股票交易所得进行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互抵。也就是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将该年度内所有境外股票交易的盈利和亏损进行汇总计算,以最终的净收益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若当年整体盈利,则按盈利金额乘以 20% 的税率缴纳税款;若当年整体亏损,则无需缴纳该年度境外股票交易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
有纳税人疑惑,不同年度的境外股票交易同样存在盈亏,是否允许跨年度盈亏互抵呢?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青解释称,有些国家对个人股票交易所得允许按年度盈亏互抵,部分国家还允许当年未抵扣完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但这些国家大多实行综合税制,股票交易所得需与其他收入项目合并后统一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其税率远超我国 20% 的比例税率。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股票交易等财产转让所得不与其他所得项目合并,单独适用 20% 的比例税率。在当前税制下,允许按年度计算盈亏已属较为合理的处理方式 。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指出,境外炒股投资风险较高,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除了要关注市场行情、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外,还应充分考虑涉及的各类成本费用,其中就包括纳税成本,要全面评估投资风险。目前,我国对纳税人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股票,或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有免税规定,该规定将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于有境外股票投资需求的投资者,可考虑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投资,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合理降低纳税成本 。
此外,我国已参与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这一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开发的全球税务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旨在让各国税务局共享外国人的金融账户信息,以有效打击跨境逃税行为。通过 CRS,我国税务部门能够获取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相关数据,并将其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从而精准发现居民是否存在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若个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属于税收违法行为,除需补缴税款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能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面临税务处罚 。
境外买卖股票收入需要缴税。投资者在投身境外股票市场前,务必充分了解我国关于境外所得的税收政策,准确把握纳税义务和计税方式,依规进行纳税申报。同时,要综合权衡投资收益与成本,合理规划投资策略,以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