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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公司高德信(832645.NQ)涉嫌财务造假案浮出水面

2024-11-25

今年以来,证监会从严查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其中,严厉处罚鹏博士通过操控资产减值计提节奏虚增利润和资产的行为,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罚款3400万元;对华讯方舟形成资金闭环、业务闭环的智能自组网等业务穿透识别,认定无商业实质构成财务造假,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被处以1910万元罚款。同时,还严肃查处了中利集团、上实发展、华铁股份、摩登大道等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开出高额罚单。

证监会表示,从案件查办情况看,欺诈造假的上市公司只是少数,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上市公司群体形象、动摇投资者信心。证券执法的目的,正是识别和有力打击违法少数,促进资源向守法合规、经营规范的上市公司流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今年前10个月查办财务造假的案件数目与罚没金额已经超过了去年全年,彰显了监管部门对惩治财务造假的决心,可以极有力地震慑财务造假方面的违法犯罪主体。”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则涛律师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

“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

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打击和防范财务造假也面临一些新的形势和问题。财务造假的隐蔽性、复杂性显著增加,加大了发现和查处难度。特别是近期查处的不少案件中,第三方配合造假问题显现并引发市场高度关注。

A股备受市场关注的“专网通信系列造假案”,便涉及众多第三方客户和供应商配合财务造假,叠加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等构建造假“生态圈”,大幅提高了舞弊的识别难度,造成了多起备受关注的审计失败案例。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个财务造假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普通国有公司及私营企业多类主体,造假行为涵盖挂牌公司公开转让、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银行贷款等多个场景。人民法院对于证券发行人、主办券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等众多财务造假主体,根据各自过错予以相应刑事与民事打击。

《意见》也明确指出,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强化对造假责任人及配合造假方的追责。密切跟进系统性、团伙型财务造假特征及演变趋势,依法从严打击通过伪造变造凭证、利用关联方虚构交易或第三方配合等方式实施系统性造假的行为。全面惩处财务造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配合者以及专业化配合造假的职业犯罪团伙,坚决破除造假“生态圈”。

值得一提的是,华道生物案中被处罚的责任人除了造假的策划者和组织者,还包括一名IPO协调人,这也是首例处罚“IPO协调人”的案件。陈某并非华道生物的董监高,也未在该公司任职,但其作为实控人刘某荣外甥女,根据指示控制使用华道生物体外账户给客户转账以完成资金循环,在财务造假中承担重要角色,是发行人财务造假的重要“帮手”。

本案中,深交所同步打击明知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予以帮助配合的“帮手”,分层分类处置财务造假“生态圈”。

今年以来,监管不断压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陆续收到监管罚单,年内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被“资格罚”,包括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等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潘向东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财产罚”“资格罚”等举措成为常态,既有助于提高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确保其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也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建造和维护更加健康、透明和公平的资本市场环境。

在资本市场的财务造假案中,部分审计机构缺位问题较为突出,甚至配合造假,受到有关部门严惩,这也将审计机构的独立性问题推上风口浪尖。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一大问题,在于审计机构是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导致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很难保证。要想最大可能的防范财务造假问题,应该由投资者保护基金来掏钱,以招标方式聘任上市公司的审计机构,如此一来,上市公司有义务配合审计。

构建综合惩防体系,强化立体化追责

打击财务造假,监管也积极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责、刑事打击“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追责体系,让造假者“倾家荡产、牢底坐穿”。

上半年,证监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86件。同时,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强化对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明确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完善全链条打击、全方位追责体系,行刑衔接机制更为通畅。

吴则涛认为,构建完善证券违法的行政、民事、刑事立体追责体系,是注册制系统工程的重要一环,也是有效保护投资者、防控风险的关键基础性制度。

他表示,立体化追责机制不仅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制人、董监高以及中介机构,还包括了从IPO到日常运营、信息披露、财务报告、资本运作、收购、关联交易、担保等各个环节的人员,以及第三方配合造假人员,因此全方位、广覆盖的惩罚措施能够形成监管合力,加强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等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和配合,有助于阻断财务造假违法行为的发生。

8月16日,最高检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明确财务造假犯罪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重点问题。《解答》明确“情节特别严重”升档情节的把握标准,充分发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升档法定刑的震慑作用。

 

在把握“情节特别严重”的升档标准方面,《解答》指出,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定罪量刑情节大致可以分为数额、比例及其他情形三种。对于数额,可按司法实践通行的五倍关系把握刑罚升档标准。对于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比例、其他情形的升档标准,因不同造假主体的规模体量差异较大,可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结合常情常理,在个案当中积极探索,积累认定经验。

吴则涛建议,加快构建综合惩防体系,未来可以对财务造假主体的相关追责标准进一步明确,目前对于财务造假类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升档条件暂未有明确的标准,希望相关部门对此问题出台一些参考指引。另外,各部门可以加强沟通,使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追责的联系更加紧密,保证各个部门可以及时地开展或恢复案件调查,以及在相关案件的诉讼中加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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